(2017)琼0106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海汕与王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汕,王佳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2144号原告:谢海汕,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告:王佳佳,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告谢海汕与被告王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谢海汕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海汕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汕撤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谢海汕负担。审判长李家炎人民陪审员吴清颜人民陪审员朱建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陈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