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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杨付元与王伟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元,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杨付元,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付元与被执行人王伟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已自动履行了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王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长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