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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旺德福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旺德福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旺德福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924379-9。法定代表人:陈根起,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0967630-X。法定代表人:严安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绍兴旺德福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