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9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南松,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鸿运巷**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储勇,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岳西县。王南松与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皖0824民初97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储勇所有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王南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南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储勇所有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南松所有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 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