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庞俊华与宋建刚、辛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俊华,宋建刚,辛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964号原告:庞俊华,男,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宋建刚,男,生于1967年2月24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辛学峰,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住西峡县城区。原告庞俊华诉被告宋建刚、辛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庞俊华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宋建刚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辛学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诉状上原告庞俊华提供的宋建刚和辛学峰的联系方式联系未果,要求原告协助寻找被告,原告不配合,也不愿意交纳公告费,导致案件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俊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庞俊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