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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振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551号原告:黄振,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庆、孙莎莎,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诉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黄振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