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3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3085号之一原告: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向被告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30元减半收取即10865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钟鸣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雨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