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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钱文花与陈炎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花,陈炎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2587号原告:钱文花,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炎栋,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8170-3。代表人:徐虎。原告钱文花诉被告陈炎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钱文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文花撤诉。本案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钱文花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建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