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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年新与雷潮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年新,雷潮驹,梅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815号原告:朱年新,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军、胡绵班,均系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潮驹,男,58岁,住台山市。被告:梅新明,男,40岁,住台山市。原告朱年新与被告雷潮驹、梅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朱年新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年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XX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袁艳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