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士林、张庆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士林,张庆瑞,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商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937号申请执行人牛士林,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物业,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庆瑞,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临博路农业科技示范园。被执行人商光华,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住临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士林元被执行人张庆瑞、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商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士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周怀成审判员 贾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