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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士林、张庆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士林,张庆瑞,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商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937号申请执行人牛士林,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物业,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庆瑞,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临博路农业科技示范园。被执行人商光华,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住临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士林元被执行人张庆瑞、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商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士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周怀成审判员  贾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