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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如松饰品厂、义乌市凯娜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如松饰品厂,义乌市凯娜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35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如松饰品厂,经营场所义乌市苏溪镇塘头应村***号。经营者舒海兵。委托代理人吴国祯,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义乌市凯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3幢。法定代表人班元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如松饰品厂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凯娜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