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请人、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请人,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洛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307号申请人请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宋恒琴被申请人: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涧西区建设路170号。法定代表人:黄世民被申请人: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洛新分公司,住址: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九州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宋建国申请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洛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洛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洛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