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汉林与马艳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林,马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马艳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汉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艳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艳福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赔偿费15983元、诉讼费177元、执行费14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