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清、胡旭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清,胡旭明,钟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清,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胡旭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钟科美,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20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旭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钟科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钟科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问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625号义乌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清与被执行人胡旭明、钟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262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旭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钟科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钟科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