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陆艳诉余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艳,余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939号原告:陆艳,女,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月锋,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陆艳诉被告余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艳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