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永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永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335号原告:李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江,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祥,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李军与被告李永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