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义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义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677号原告: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河,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胜。原告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义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武汉浩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