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玲玲与骆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玲玲,骆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郭玲玲,女,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骆海滨,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郭玲玲与被执行人骆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93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费修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