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与孟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孟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492号原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刘永知。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东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峰,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孟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孟峰的起诉,原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