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委赔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包承凯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承凯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桂05委赔2号赔偿请求人:包承凯,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赔偿请求人包承凯于2017年3月8日以被合浦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4月11日补正国家赔偿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所申请的国家赔偿类型为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四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赔偿请求人在合浦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没有申请复议即向本院申请赔偿,其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包承凯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