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庆丰食葵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沙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庆丰食葵专业合作社,沙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庆丰食葵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沙永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国营八一农场天生炕分场农户。本院在执行金昌庆丰食葵专业合作社与沙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沙永平于2017年4月18日将案款4116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生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