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郭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郭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418号原告:张金凤,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被告:郭艳梅,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原告张金凤与被告郭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8日,原告张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艳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凤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凤负担400元,退回原告400元。审 判 长 郭宏学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