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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郭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郭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418号原告:张金凤,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被告:郭艳梅,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原告张金凤与被告郭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8日,原告张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艳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凤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凤负担400元,退回原告400元。审 判 长  郭宏学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