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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吴俊、秦素心、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荣,吴俊,秦素心,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荣,男,1976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秦素心,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志刚,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与被执行人吴俊、秦素心、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志刚名下的小型汽车。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车辆处置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志刚名下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