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高荣芳、杜晓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高荣芳,杜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4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雅安市大北街47号。负责人:江永贵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荣芳,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杜晓峰,男,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荣芳、杜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晓峰所有的位于雅安市天全县梅岭乡向阳大道***号房屋(房产证号:****)及被执行人高荣芳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建新路**号*栋*层**号房屋(房产证号:****)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损毁,交易,过户,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