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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德旺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德旺,赵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民终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梦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旺,男,汉族,1993年10月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强,男,汉族,1993年7月7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德旺、赵强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沧州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多承担的20000元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车损公估报告中车辆更换项目过多,车损数额过高。且该报告仅是对车辆的预估损失,实际损失应以维修发票为准。2、评估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德旺、赵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德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73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5日,被告赵强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客车,沿周窑村由南向北行驶至辛霞线左转弯时,与原告雇佣的司机范国林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国林无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69130元,拖车费1000元,公估费3600元,共计73730元。另查明,被告赵强为冀J×××××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赵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赵强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人保沧州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付2000元,剩余71730元(73730元-2000元)在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内赔付。公估费是为查明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人保沧州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37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元,由被告赵强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社会中介机构依据一审法院委托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公估报告,该公估报告详细列明了事故车辆的部件名称、数量、估损金额及机动车赔案照片等。人保沧州公司虽对该公估报告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估报告明显依据不足或公估程序严重违法,且其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在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公估报告结论的情况下,应将该公估报告作为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采信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公估报告并无不当。关于评估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明显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上诉人作为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综上所述,人保沧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于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