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孝忠、马新月诉张智峰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忠,马新月,张智峰,李诗懿,李牧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039号原告李孝忠,男,汉族,1957年1月3日出生。原告马新月,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严明、付一丹,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峰,女,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名林,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诗懿,女,汉族,2015年12月5日出生。第三人李牧,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原告李孝忠、马新月与被告张智峰、第三人李诗懿、李牧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孝忠、马新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忠、马新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孝忠、马新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忠、马新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