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庭国与吉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国,吉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庭国,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吉万龙,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张庭国与被告吉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张庭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庭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