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肖报仔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报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200号罪犯肖报仔,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温鸥刑初字第1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报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杭刑执字第5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报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但未履行民事赔偿。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肖报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报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