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肖红霞、肖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肖红霞,肖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24号原告周建新,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李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红霞,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肖啸,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周建新诉被告肖红霞、肖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红霞、肖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周建新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