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白春苹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891号原告:白春苹,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法定代表人:陈美汉,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白春萍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白春萍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白春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春萍负担。审判员 梁毅挺特邀调解员黄明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威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