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熊洪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洪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洪斌,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2016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因正在服刑期,现暂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洪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洪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熊洪斌进入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重庆某公司沙坪坝区分公司设备机房,将机房内的华为牌MA5683T型有线接入设备1套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牌有线接入设备价值6050元。2016年12月21日,民警将熊洪斌从南川监狱暂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另查明,被告人熊洪斌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洪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赖长生的证言,到案经过,犯罪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及熊洪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熊洪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洪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熊洪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熊洪斌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洪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346号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熊洪斌退赔赃物折价款6050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重庆联通公司沙坪坝区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莉人民陪审员 万清祥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