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肖金林与周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林,周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金林,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周莹,女,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金林与被执行人周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3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金林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偿还借款本金24798元,利息109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10元,执行费349元,合计31349元。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肖金林与被执行人周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周莹应支付肖金林的欠款本金24798元,利息109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10元,合计31000元。周莹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3000元,2017年10月25日前支付7000元,2018年10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11000元;此款直接汇入肖金林帐上(工行燕林支行、账号:62×××97)。二、该协议签订后,肖金林放弃其它利息,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如果周莹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肖金林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依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49元由周莹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128号之一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