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俊杰与被执行人李田利、张玉平、陈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杰,李田利,张玉平,陈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杰,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田利,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陈艳梅,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杨俊杰与被执行人李田利、张玉平、陈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02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田利、张玉平、陈艳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田利银行存款522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明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