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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霞与赵海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霞,赵海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960号原告沈霞,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海见,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沈霞诉被告赵海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全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道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海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8300元,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在确山县××店镇建设羊场期间,由被告负责羊圈施工。2017年1月12日,双方算账时,因漏算一笔借支款,原告多付给被告工程款8300元。后来,原告找到了漏记的条子,当即要求被告重算,被告认可多收了原告8300元,当时处于年关,被告声称收款后发给了工人,等年后返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春节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借故推诿,至今未还。被告赵海见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确山县××店镇建设羊场期间,由被告负责羊圈施工。2017年1月12日,双方算账时,因漏算一笔借支款,原告多付给被告工程款8300元。后来,原告找到了漏记的条子,当即要求被告重算,被告认可多收了原告8300元,当时处于年关,被告声称收款后发给了工人,等年后返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春节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赵海见要求2017年麦收时偿还,但原告沈霞不同意,被告赵海见多收原告沈霞的8300元工程款,至今没有返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本案中被告赵海见多收取原告沈霞工程款8300元,系不当得利,应返还受损失人,即本案中的原告沈霞。由于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沈霞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沈霞要求被告赵海见偿还83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赵海见要求2017年麦收时偿还的意见,由于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且原告沈霞不同意,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霞830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海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全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