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92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告李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