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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92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告李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