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巩芳娟与宋子龙、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芳娟,宋子龙,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549号原告:巩芳娟,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街道西街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吕焕林,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子龙,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北宋大田村人,现住。被告:张丽,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街道石家庄村人,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一路329号。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巩芳娟与被告宋子龙、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巩芳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巩芳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芳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