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敏亮、窦秀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敏亮,窦秀娟,即墨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敏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窦秀娟。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即墨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祝明浩,院长。再审申请人徐敏亮、窦秀娟因与被申请人即墨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徐敏亮、窦秀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案件受理费8567元,由徐敏亮、窦秀娟负担。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