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慈维民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维民,慈维民,慈维民,慈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448号被执行人:慈维民,男,1952年9月4日出生,住临猗县临晋镇临晋村第十一居民组。本院在执行慈维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慈维民自动履行了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廉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