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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慈维民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维民,慈维民,慈维民,慈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448号被执行人:慈维民,男,1952年9月4日出生,住临猗县临晋镇临晋村第十一居民组。本院在执行慈维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慈维民自动履行了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廉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