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5民初8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毕宏宇与王娅、内蒙古车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宏宇,王娅,内蒙古车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026号之一原告:毕宏宇,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娅,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车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毕宏宇与被告王娅、内蒙古车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毕宏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宏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毕宏宇负担,另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康文颖代理审判员  宋 丽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支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