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恢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邢岳鹏与臧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27号之一邢岳鹏:臧加忠:申请执行人邢岳鹏与被执行人臧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岳鹏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臧加忠的存款2800元(含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臧加忠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邢岳鹏与被执行人臧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