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440号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法定代表人敖以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敖以芬(办公室主任),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周萍,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