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胜与被告霍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胜,霍起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846号原告高德胜,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生,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霍起轮,男,汉族,50岁,现住延安市。原告高德胜诉被告霍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下落,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德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