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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胜与被告霍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胜,霍起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846号原告高德胜,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生,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霍起轮,男,汉族,50岁,现住延安市。原告高德胜诉被告霍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下落,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德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