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徐增翠、邵进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徐增翠,邵进明,张敏,邵世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561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26号。负责人:林正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才,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该支行员工。被告:徐增翠,女,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邵进明,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敏,女,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世锦,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邵世锦,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支行诉被告邵世锦、徐增翠、邵进明、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才,被告徐增翠、邵进明、张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世锦及被告邵世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支行诉称,邵世锦于2014年12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月利率为千分之9.225。若逾期,月利率为千分之13.8375。徐增翠、邵进明、张敏为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外,邵世锦和徐增翠以两人共有的坐落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房屋(××号××)、××和××以××人××区江浦街道××花园××室房屋为该笔借款本息设立抵押。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邵世锦仅归还借款本金1.54万元,另外还拖欠截止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86749.63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邵世锦归还借款本金1184600元、支付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86749.63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13.8375计算的利息;二、对坐落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房屋(××号××)、××区江浦街道××花园××室房屋享有优先抵押权;三、被告徐增翠、邵进明、张敏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世锦、徐增翠、邵进明、张敏承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邵世锦、徐增翠、邵进明、张敏承认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甸支行要求要求被告邵世锦归还借款本金1184600元、支付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86749.63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13.837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对坐落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房屋(××号××)、××区江浦街道××花园××室房屋享有优先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增翠、邵进明、张敏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世锦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184600元、支付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86749.63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13.8375计算的利息;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支行在上述第一款款项范围内对坐落于浦口区江浦街道××号的房屋(丘权号××)、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室房屋享有优先抵押权;三、被告徐增翠、邵进明、张敏对第一款的借款及孳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2元,由被告邵世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4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汉口路支行。账号:a。审 判 长 傅亚峰人民陪审员 钱有亮人民陪审员 刘福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