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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熊拾光与刘池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拾光,刘池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4民初66号原告:熊拾光,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刘池明,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熊拾光与被告刘池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拾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拾光负担。审判员  汪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