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法定代表人岳清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裁。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机电安装合同,并非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并不禁止该合同中约定管辖。故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28条规定,确认管辖权。故请求依据法律和事实,纠正原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时,以要求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双方所签订的机电工程分包合同给付所欠工程款为由,提出起诉,并提供了涉案合同等证据。经查,涉案合同工程总包方为上诉人方,分包方为被上诉人方,工程名称为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工程;工程地址,西安市新开门北路以东,曲江路以北;工程内容为,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机电工程。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查,涉案合同中虽对诉讼管辖有约定,但因该约定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