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7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孙传江与阚乃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江,阚乃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770-1号原告:孙传江,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阚乃长,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传江诉被告阚乃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允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