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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孟庆林,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徐敏,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陈永和,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凡辰,杨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0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庆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庆林,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城经济开发区顺河街南。法定代表人:徐敏。被执行人:徐敏,女,1974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武城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西郊花园屯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和。被执行人:陈永和,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城县。被执行人: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住所地:武城县武城镇前坡村北、省道254线35公里处路东。法定代表人:孟凡辰。被执行人:孟凡辰,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武城县城区。被执行人:杨会敏,女,1982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德城区。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派森公司)与案外人德州凯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7)鲁149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德州凯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35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该判决书已生效,本案被执行人派森公司享有对凯泽公司的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在德州凯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债权数额依据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查封期间,德州凯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得向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该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