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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016-2号原告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迎宾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系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立案、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吴俊翔,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余凤,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韩广庭,房县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原告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原告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负担。审判长  万少峰审判员  熊先栋审判员  蔡应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