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与被告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朱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1130号 原 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肖为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华,女,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 告 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秀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已死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秀凤,女,1954年1月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诉 讼 请 求 1.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306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应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2.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朱秀凤对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306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应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借款2930600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晋XX坤鞋业有限公��、朱秀凤对被告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朱秀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122.5元,由被告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朱秀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