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连乐与天津市好万佳烟酒商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乐,天津市好万佳烟酒商行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85号原告:孙连乐,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好万佳烟酒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津龙公寓**号楼。经营者:任革命。原告孙连乐与被告天津市好万佳烟酒商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孙连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乐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微微 来自: